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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小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时间:2017-10-31 13:42:46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的条件。

  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关于收养孩子要满足的条件这是由《收养法》明确规定的,其中不管是收养人还是被收养人,甚至是送养人都是需要满足规定条件才行。而在符合了条件之后,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还需要办理收养登记或者进行收养公证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