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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姆赡养老人继承几百万,没几天就被告上法庭,竟然可以这样

时间:2019-05-16 15:25:45

  深圳有一位王阿姨,原是照顾李大爷生活起居的家庭保姆。深圳年过八旬的李大爷定下遗嘱,将房产留给自己最后一任妻子王阿姨。等到老人走后,这套价值几百万的房产就自然到了王阿姨的名下。

  李大爷还有7名子女,他们早就知道房产的事情,听说变成王阿姨的资产了以后,一怒之下将继母王阿姨告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要回房产。

  李大爷的子女们认为,父亲遗留的房产是属于他们。

  继母王阿姨手持李大爷遗嘱,坚称房产由其一人继承,他人无权干涉。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这样的法律纠纷已经开始越来越多。故事大同小异。老人老了以后,儿女无论是工作忙,家里事多,还是其他各种原因,都不愿意照顾老父母。

  像李大爷,生前结过三次婚,与前两任妻子(均已过世)共生育7名子女。子女虽然多,可是谁都没有主动承担照顾他的责任。最后,是请了王阿姨,专门照顾李大爷生活起居。最后,两个人还在2005年6月登记结婚。王大爷后来定下遗嘱,将房产留给自己最后一任妻子王阿姨。

  李大爷子女们说结婚的事情,他们毫不知情。不过这个理由也奇怪了,婚姻自由,自己的老父亲要和谁结婚是老父亲的事情。如果愿意和儿女商量,那是家庭关系亲密。如果根本不愿意商量,不仅儿女管不着,这本身也说明儿女对老父亲根本不关心。要不然,结婚这么大的事情都是后来才发现,说明生活中实在是来往太少。

  再回到房产的问题,据李大爷子女的说法,父亲与第二任妻子作为国营企业职工得到家庭福利分配房。后来父亲于2005年1月凭借职工资格,从单位以房改房形式购买的社会微利房,置换了现在留给保姆的这套房。他们认为,这个属父亲与第二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兄妹七人对房屋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是请注意,子女们要求分割的这套房,是老父亲和保姆登记结婚以后购买的房产,而不是原来和第二任妻子的房产。

  这七个子女,平时对老父亲冷漠也就罢了,连基本的法律也不懂。在继承关系中,如果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但是有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订立的这一份遗嘱为准。

  除了房产以外,子女们还要求对李大爷遗留的2万余元银行存款进行分割,并判令被告王阿姨向他们返还从父亲社保账户领取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李大爷的生活,和很多老人一样。由于虽然儿女众多,但是并没有人能够照顾他,于是他自己在婚介所寻找。后来找到了现在的王阿姨,王阿姨开始是以家庭保姆的身份照顾,后来两人觉得合适,于2005年领取了结婚证。

  都是这么大岁数的人了,最简单的一个道理,两个人在一起生活,并不是平等的,而是一个人需要另外一个人的照顾。一个老人需要得到好一点的照顾,能够支付经济补偿是最现实和唯一的办法。李大爷并不是个有钱人,不过深圳的一套房还是比较值钱的,像李大爷这样用房产作为遗产,换取晚年时候好的生活照顾,是很常见的行为。

  如果按照保姆费用来计算,一个可靠的老人保姆,一个月花费1-2万,还不一定能找到合适的人选。能够尽心尽意照顾老人的保姆,给多少钱都不算少。十几年的照顾下来,如果真的是找保姆,花费不比房子的价值低。

  平心而论,李大爷将房子留给王阿姨,这件事情非常公平合理。老人用自己的钱给自己买一份幸福,有什么不应该。

  可怕的反倒是儿女,生前不积极主动的照顾,老人走后挖空心思的和保姆打官司争夺遗产。如果法院支持了儿女一方,那么用遗产的方式换取照顾的路子就被彻底堵死了。

  法院最后的判决是公平的。

  福田法院酌情判令原告之一的小玲继承涉案房屋的25%产权份额,涉案房屋归被告王阿姨所有,原告协助被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应的过户税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向原告小玲补偿88万余元。

  原告小玲是智力残疾人,现依靠领取深圳低保以及社区居委会照顾的工作收入维持生计,其丈夫为视力残疾人,其女儿为智力残疾人,全家人经济收入较低。今后将不可避免长期陷入经济困难状态,但是李大爷在遗嘱中对此并未予以考量。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个最后的判决,保护了照顾老人晚年生活的王阿姨利益,也保护了子女中明显有经济困难的家庭。

  但是,那些起诉王阿姨的其他子女,就没有一点点反思吗?他们有没有想过,自己晚年该怎么计划,儿女不照顾的时候该怎么生活?做人,将心比心,要厚道。

  法律相关知识: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